背景:一個95后女生,本人在北京打工,家庭以務農(nóng)為生,從沒去過深圳,也沒注冊過公司,卻收到一張來自深圳法院的傳票——她居然成了深圳某企業(yè)的股東和法人代表,還背負了該公司近200萬元債務。這可能源于她3年前丟了一張身份證,被不法分子利用。
中國青年報發(fā)表陳宇的觀點:作為無辜的受害者,于情于理于法都不應承擔莫須有的后果。對于那些追債上門的離奇官司,只要澄清事實真相,拿出未實際經(jīng)手參與的證據(jù),就沒有多少敗訴風險。但是,這樣的麻煩畢竟損害了無辜者的個人名譽,也給他們的工作生活帶來不少負面影響。比如,本例中的女生就被迫辭去工作來全力應對這場官司。從類似事件的處理看,在工商管理部門撤銷登記,也是一件相當耗時費力的工作。丟了身份證,的確與本人不慎有關,但由此發(fā)生的侵權事件,卻不能都將板子打在當事人身上。盜用公民身份證,涉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,這是違法行為。如果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,就要面臨嚴厲的刑事處罰。種種跡象表明,可能存在盜用身份信息、專司詐騙的違法犯罪團伙。有關職能部門不能袖手旁觀,必須主動介入,查清事實,嚴懲不法分子,給當事人一個交代。存在問題的,還有蹊蹺的“被法人代表”。審視公司法、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規(guī),對公司實名登記、材料審查等程序,均有明確規(guī)定。拿著他人身份證,居然還能成功辦理企業(yè)的登記注冊,中間還能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,對于有關管理人員來說,就有失職和瀆職之嫌。對那些形形色色的虛假公司,應當依法取消商事登記。使出有力的組合拳,類似“被法人代表”欠巨債的不法鬧劇才能畫上句號。